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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詹儒健与陈天丁、王春英、陈天兴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儒健,陈天丁,王春英,陈天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詹儒健,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天丁,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春英,女,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天兴,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儒健与被告陈天丁、王春英、陈天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儒健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詹儒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詹儒健负担。审判员  黄国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朝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