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詹儒健与陈天丁、王春英、陈天兴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儒健,陈天丁,王春英,陈天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詹儒健,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天丁,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春英,女,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天兴,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儒健与被告陈天丁、王春英、陈天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儒健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詹儒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詹儒健负担。审判员 黄国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朝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