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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金玉京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评估、拍卖、变卖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金玉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045—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住所地延吉市友谊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为67734757—5。法定代表人胡英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春蕾,吉林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玉京,女,1987年7月3日生,朝鲜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安县双河镇双丰村一组,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为22022119870703194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474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金玉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支付贷款54463.2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债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就被执行人金玉京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187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7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金玉京位于延吉市站前街182号1单元1307房屋(产权证号:延房权证字第5998**、房屋编号:14—09—0174—1单元1307、建筑面积:34.51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连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