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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二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4姚运到与张家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运到,张家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二初字第00537号原告:姚运到,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孙长军,寿县张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纯,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运到诉被告张家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运到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运到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运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运到负担。审判员  吴传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