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二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4姚运到与张家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运到,张家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二初字第00537号原告:姚运到,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孙长军,寿县张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纯,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运到诉被告张家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运到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运到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运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运到负担。审判员 吴传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