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郑守荣与贾云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85-2号申请执行人郑守荣,男,汉族,住甘肃省康县。被执行人贾云麒,男,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康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贾云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云麒于2015年4月22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郑守荣支付借款6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267元、申请执行费8400元。但被执行人贾云麒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贾云麒在康县水务局有已经结算尚未领取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贾云麒在康县水务局的工程款2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远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