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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段云章与魏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云章,魏振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217号原告:段云章,男。被告:魏振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云章与被告魏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云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云章负担。审判员  张新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