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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陈冬冬与张君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冬冬,张君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6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冬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君安。上诉人陈冬冬与被上诉人张君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冬冬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冬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冬冬撤回上诉,双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陈冬冬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450元由陈冬冬承担,余款2450元由本院退还陈冬冬。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联代理审判员  李艳代理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s书记员牛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