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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15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盛机械五金厂与山东盛欣电热器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盛机械五金厂,山东盛欣电热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503-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盛机械五金厂。代表人杜哲培。被执行人山东盛欣电热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圣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盛机械五金厂与被执行人山东盛欣电热器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2日提取被执行人山东盛欣电热器材有限公司在云南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加工款236737.91元,本案到位标的236737.91元。因被执行人山东盛欣电热器材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盛机械五金厂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5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503-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盛机械五金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横浦村进港路地段。代表人杜哲培,厂长。被执行人山东盛欣电热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郑州路以东。法定代表人桑圣菊,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盛机械五金厂与被执行人山东盛欣电热器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2日提取被执行人山东盛欣电热器材有限公司在云南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加工款236737.91元,本案到位标的236737.91元。因被执行人山东盛欣电热器材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盛机械五金厂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5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虞文君审判员薛天祥代理审判员朱奭慈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邹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