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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5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马×与赵×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赵×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5633号原告马×,女,1950年5月5日出生。被告赵×,男,1950年10月31日出生。原告马×与被告赵×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阮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与被告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诉称:我与赵×系夫妻关系,结婚已近40年。2014年7月,我因病住院,赵×与别的女人瞎混,对我不管不问。我与赵×系夫妻关系,相互之间有扶助的义务。我现身患多种疾病,没有劳动能力,无收入,故起诉要求赵×每月给付我扶养费1500元。被告赵×辩称:我每月工资才800元,我亦身患疾病,无力负担扶养费,马×应向儿子要生活费,故我不同意马×的诉讼请求。此外,我的银行卡、存折均在马×处,由其支取,我给其买药、为其洗衣做饭,马×却打我、不让我吃饭。经审理查明:马×与赵×系夫妻关系,结婚约40年。双方均系初婚,婚后生育二子,现均已独立生活。2014年7月至今,双方因故产生矛盾,现马×以其需要扶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赵×给付扶养费。另查,马×每月有国家发放的老人补助费350余元;赵×每月有国家发放的老人补助费400余元。另,赵×在村委会从事门卫工作,每月收入800元。上述事实,有马×、赵×的陈述;赵×提交的诊断书、电子病历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马×与赵×系夫妻关系,共同将子女养大成人。现马×年岁已大,劳动能力下降,仅国家发放的老人补助费难以维持正常生活。赵×有稳定的收入,应给付马×扶养费保证其基本生活。具体数额,本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酌定,马×主张的偏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赵×称其银行卡、存折均在马×处,并由其支取,其未提供证据,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二○一五年九月始,被告赵×每月给付原告马×扶养费四百元(其中二○一五年九月至十二月的扶养费一千六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以后的扶养费分别于每年的一月一日、七月一日前各给付二千四百元)。二、驳回原告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阮 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梦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