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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民一终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彦蓓与李晓英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彦蓓,李晓英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民一终字第4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彦蓓,女,1980年10月3日出生。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车配良、樊玉,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英,女,1955年10月26日出生。上诉人陈彦蓓与被上诉人李晓英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3)西法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并依法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3)西法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260元,退还上诉人陈彦蓓。审 判 长  田 庄审 判 员  朱 欢代理审判员  黄金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浩宇韩佩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