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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胥丽薇与曹欣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胥丽薇,曹欣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胥丽薇,中国香港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欣东。上诉人胥丽薇因与被上诉人曹欣东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曹欣东因与胥丽薇民间借贷纠纷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第四条约定,双方在履行该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同意提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该借款纠纷可由法院判决违约责任。该约定管辖明确、有效,原审法院为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胥丽薇提出双方并未约定有效的管辖条款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少 兵审 判 员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 欢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雯(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