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一中刑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廖燕娜犯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刑终字第81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燕某,女,汉族,1985年6月8日出生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海南省陵水县人民法院审理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燕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4日作出(2014)陵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廖燕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林小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廖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期间,被告人廖燕某以“陈晓燕”的名义通过网络QQ(号码为91965****)与被害人朱某(号码为13895****)交谈,并复制一名女子的头像和生活照放在该QQ空间里。二人通过网络QQ谈恋爱,廖燕某便以离家出走,寻找生母或需要帮助生母开服装店、过生日等各种虚假理由多次向朱某借款。为追求该女子,被害人朱某从2012年5月份至2013年6月份期间,先后汇款人民币179100元到廖燕某的工商银行帐户:6222*********400里,被告人廖燕某将诈骗朱某得来的钱,都用于个人赌博花完了。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人口信息查询表,证实被告人廖燕某出生于1985年6月8日,犯罪年龄已满十八周岁。(2)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7月3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陵水县椰林镇新丰路南巷18号将被告人廖燕某抓获。(3)QQ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廖燕某以“陈晓燕”的名义跟被害人朱某聊天内容。(4)廖燕某工商银行帐户明细及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证实被告人廖燕某以“陈晓燕”的名义,编造家里有事、离家出走找生母、需要帮助生母开服装店、过生日等理由,多次向朱某借款,被害人朱某先后汇款人民币179100元到廖燕某的工商银行帐户:62220************400里;2、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廖燕某原是夫妻,因廖燕某平时好赌,在外面欠下不少高利贷,从而引起夫妻矛盾激化,2013年3月份,我和廖燕某办理了离婚手续;3、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他通过网络QQ(号码为13895***)聊天认识了“陈晓燕”(QQ号码为91965****),并发展到谈恋爱,完全不知道“陈晓燕”就是廖燕某。在聊天过程中,“陈晓燕”以家里有事、离家出走找生母、需要帮助生母开服装店、过生日等为理由,多次向我借款,按“陈晓燕”指示,我先后汇款人民币179100元到廖燕某的工商银行帐户:6222*********400里;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廖燕某通过电脑QQ聊天的现场位于陵水县椰林镇新丰南巷王亚平家;5、辨认笔录,2014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廖燕某在侦查人员事先准备好一组不同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中,辨认出“7”号相片的男子,就是她笔录中所说的朱某。同年3月25日被害人朱某在侦查人员事先准备好一组不同的女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中,辨认出“7”号相片的女子,就是她笔录中所说的廖燕某;6、被告人廖燕某的供述和辩解,2011年期间,她以“陈晓燕”的名义通过网络QQ(号码为9196*****)与被害人朱某(QQ号码为1389******)交谈,并复制一名女子的头像和生活照放在该QQ空间里。二人通过网络QQ谈恋爱,以虚构离家出走,寻找生母或需要帮助生母开服装店、过生日等各种虚假理由屡次向朱某借款。朱某从2012年5月份至2013年6月份期间,先后汇款人民币179100元到廖燕某的工商银行帐户:622**************400里,她将朱某汇来的钱,都用于个人赌博并花完了。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廖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179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燕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廖燕某辩解,其收到被害人朱某汇来款项为借款,其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廖燕某辩解称,其收到被害人朱某汇来的借款后,已三次还款人民币3000元给朱某,其辩解意见未能向法庭举出足够证据证明,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廖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廖燕某提出上诉,称其和被害人朱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因生活困难才向朱某借钱并打了欠条,且退还了人民币3000元,认为其没有诈骗朱某的钱财而被判刑四年七个月不当,其无法承受,请求二审给予其公正的判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的出庭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廖燕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廖燕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廖燕某于2011年期间,以“陈晓燕”的名义,并复制一名女子的头像和生活照放在QQ空间里,通过网络QQ(号码为9196******)与被害人朱某(号码为1389******)谈恋爱,尔后廖燕某便以离家出走,寻找生母或需要帮助生母开服装店、过生日等各种虚假理由多次向朱某借款,致使朱某从2012年5月份至2013年6月份期间,先后汇款人民币179100元到廖燕某的工商银行帐户:6222**********400里,被廖燕某用于赌博及个人开销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廖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179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廖燕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廖燕某上诉称其和被害人朱某系男女朋友关系,朱某的人民币179100元属于借款,一审法院以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不当的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廖燕某辩解称,其已还款人民币3000元给朱某,但未能向法庭相关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廖燕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符敬强审 判 员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章 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雅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核:符敬强撰稿:符敬强校对:刘雅琴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17日印制(共印30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