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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民调确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莫继绪、莫继龙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莫继绪,莫继龙,莫继宁,莫琴,莫秀勤,莫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调确字第0016号申请人莫继绪。委托代理人包雅玫,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明,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莫继龙。申请人莫继宁。申请人莫琴(曾用名莫秀芸)。申请人莫秀勤(曾用名莫秀琴)。申请人莫秀华。经审理查明,莫锦荣与刘玉英系夫妻,共有六个子女,分别系申请人莫继绪、莫继龙、莫继宁、莫琴、莫秀勤、莫秀华,莫锦荣与刘玉英现均已去世,其生前与申请人莫继绪名下共���东进小区111幢308室房产一套。经泰州市海陵区城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5年7月31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莫继龙、莫继宁、莫秀芸、莫秀琴、莫秀华均确认位于泰州市海陵区东进小区111幢308室的房产归莫继绪所有。二、莫继龙、莫继宁、莫秀芸、莫秀琴、莫秀华放弃对位于泰州市海陵区东进小区111幢308室的房产的继承份额。三、一个月内莫继龙、莫继宁、莫秀芸、莫秀琴、莫秀华协助莫继绪到海陵区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司法确认。四、余无争议。五、本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生效。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章文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钱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