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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8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玉良、阳光保险集团河北省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822-1号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李建设。被告:王玉良。被告:阳光保险集团河北省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玉良、阳光保险集团河北省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玉良名下的冀T×××××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玉良名下的冀T×××××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朱金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刘博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