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684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响云(一般授权),当阳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宗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