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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684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响云(一般授权),当阳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宗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