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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卢啟照与汤标宁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啟照,汤标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960号申请执行人:卢啟照,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汤标宁,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卢啟照与被执行人汤标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汤标宁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953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4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19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刘启樑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