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辉与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李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1466号原告:李辉,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李梅,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县。原告李辉诉被告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东海,人员陪审员黄祝侠、郭天真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梅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辉诉称,被告李梅于2010年7月15日,向原告李辉借款壹拾万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至今未还。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壹拾万元(100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它费用。原告李辉就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为:一、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二、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李梅于2010年7月15日向原告李辉借款壹拾万元(100000元)。被告李梅未到庭,亦未举证,视为对抗辩权的放弃。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梅于2010年7月15日,向原告李辉借款壹拾万元,后经原告李辉多次催要,被告李梅未还款。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壹拾万元(100000元);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它费用。本院认为,被告李梅以��生意急于用钱为由向原告李辉借款100000元,被告李梅出具了借据,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李梅应偿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辉借款100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李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审 判 长 刘东海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人民陪审员 郭天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