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翟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284号原告:翟某,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金聪,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宏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