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交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新和、吴仙风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和,吴仙风,姜美,周蓝靖,周蓝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常交民初字第114号原告:周新和。原告:吴仙风。原告:姜美。原告:周蓝靖。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云龙。原告:周蓝菲。法定代理人:姜美,身份同前,系原告周蓝菲母亲。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储强健,职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小付。原告周新和、吴仙风、姜美、周蓝靖、周蓝菲诉被告马子辉、阜阳市虹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利辛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亳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宏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美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云龙,被告平安利辛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文建、被告太平洋亳州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小付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子辉、阜阳市虹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概况:2014年9月6日1时45分许,被害人周某驾驶浙H×××××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江山市驶往常山县,途经朱富线1KM+935M常山县金川街道徐村红绿灯路口时,因未发现前方同向遇红灯停车等待通行的由黄晓平驾驶的皖K×××××(皖K×××××挂)号牵引车,与其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周某经常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结果: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晓平负事故次要责任。三、被害人及近亲属基本情况:死者周某,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系农村户口,父亲周新和(1947年3月18日出生),母亲吴仙风(1949年10月24日出生),妻子姜美,女儿周蓝靖(1995年9月21日出生)、周蓝菲(2007年1月21日出生,系非农业户口)。事故发生前,周某在江山市远达货物运输队从事专职货车驾驶员一职,并有江山市虎山街道城南香草公寓21幢412室与其妻子姜美共有的房产一套,生前居住生活于此。周新和与吴仙风均系农业家庭户口,且长期居住生活在农村,生育了包括周某在内的2个子女。四、涉案保险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内容:皖K×××××号牵引车在平安利辛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皖K×××××号挂车在太平洋亳州公司投保了限额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车辆发生事故时均处于保险有效期内。五、被告垫付情况:无六、双方争议情况:1、五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致周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56228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庭审过程中,五原告与被告平安利辛公司就双方之间的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被告平安利辛公司就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周某死亡赔偿原告损失合计392769元(另行制作调解书);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太平洋亳州公司赔偿五原告损失合计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被告太平洋亳州公司认为,黄晓平负事故次要责任,按30%比例承担责任;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周新和及吴仙风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因未提供无劳动能力证明,不予赔偿;丧葬费认可按标准赔偿;处理丧葬事宜误工损失应按3人3天计算,且标准应按法律规定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20000元;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超载,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黄晓平驾驶的车辆制动系不符合安全要求,原告未提供该车的车辆营运证及黄晓平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周某生前在江山市远达货物运输队工作且居住生活在江山市区,女儿周蓝菲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应按城镇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和周蓝菲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周新和及吴仙风年龄均已60周岁以上,被告太平洋亳州公司关于不予赔偿周新和及吴仙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辩解,与法不符,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不予全额支持;被告不予承担诉讼费的辩解,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予以采纳;合同约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超载,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本院尊重该约定;被告关于车辆制动系不符合安全要求不予赔偿的辩解,与法律和合同约定不符,不予采纳;本案诉讼费因原告放弃对马子辉、阜阳市虹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提供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投保保险人告知书为复印件,且告知书上投保人的印章字迹不清,无法辨认,该告知书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不予采纳;被告有关原告未提供黄晓平的驾驶从业资格证及涉案车辆营运证,保险公司免责的辩解,不予支持。七、经确定原告的损失情况:1、丧葬费:24186元。2、死亡赔偿金:1088173元(其中含死亡赔偿金40393元/年×20年=8078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80313元)。3、处理丧葬事宜误工损失:1192.77元(3人×3天×132.53元/天)。4、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酌定)。合计:1128551.77元。八、赔偿义务主体的赔偿比例:30%。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周新和、吴仙风、姜美、周蓝靖、周蓝菲因交通事故致周水明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合计25000.82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五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五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款交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帐号:10133068350031331000120001-05636901,开户银行:衢州市建行营业部。特别告知: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宏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欣雅附1:赔偿清单:被告太平洋亳州公司商业三者险:[24186+1088173+1192.77-(110000-15000)]×30%×5/55×90%=25000.82附2:常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户名:常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33×××01;开户行:建设银行常山县支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