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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执恢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玉秀、何小霞申请执行李红莲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秀,何小霞,李红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恢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秀,女,汉族,1926年10月9日生。申请执行人何��霞,女,汉族,1954年11月3日生。被执行人李红莲,女,汉族,1980年2月17日生。刘玉秀、何小霞申请执行李红莲侵权一案,本院根据刘玉秀、何小霞的申请,依据本院(2013)卢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进行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卢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朱金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卫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