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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姚根兰与陈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根兰,陈志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253号原告姚根兰,农民。被告陈志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根兰与被告陈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根兰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根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姚根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幼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