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六特执委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六盘水市钟山区明信小额担保贷款有限公司 郑兴贵等人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六特执委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花园商务广场B座104、105室,组织机构代码68397830-6。法定代表人钟洲,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兴贵,男,1962年1月9日生,汉族,系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六枝特区平寨镇小寨村播礼寨组53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201092810。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交通路,组织机构代码78976441-0。法定代表人郑兴贵,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钟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80万元及执行费1.04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兴贵、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黔钟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道箭审判员 田兴林审判员 陈开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