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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玲诉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玲,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12-3号原告李玉玲,女,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甄洪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玲诉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邓素云审判员  李晋豫审判员  常维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