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秦德昌诉杨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德昌,韩伟,杨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952号原告:秦德昌,男,1975年2月25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倪窑村。委托代理人:王慧仁,男,1938年9月24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宁江区和平街。被告:韩伟,男,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栋楼。被告:杨波,男,1976年11月17日生,汉族,职工,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前进街原告秦德昌诉被告韩伟、杨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规定缴纳公告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倪 华人民陪审员 邢茂华人民陪审员 王玲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