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某诉刘某、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823号原告李某,男,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被告翟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诉刘某、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李某承担。审 判 长 吴 磊代审判员 杨 璇代审判员 李君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