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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某诉刘某、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823号原告李某,男,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被告翟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诉刘某、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李某承担。审 判 长  吴 磊代审判员  杨 璇代审判员  李君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