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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行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云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一中行初字第2011号起诉人王云,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2015年8月13日,本院收到王云的起诉状,起诉人王云状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起诉人诉称,其是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贵所)的一名受害者,依据国务院文件,津贵所应当关停。但2012年2月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同意天津市金融办《关于批准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正式运行的请示》。起诉人王云多次投诉反映情况,但均没有下文。依据国发(2011)38号文《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证监会牵头设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证监会牵头的“清整联办”并未尽到职责。证监会又拟定证监办发(2013)111号文《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公权力机构提出认定申请。起诉人对此不服,诉至我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证监会牵头的清整联办问责天津人民政府相关官员不作为;2、请求法院判令证监会依法履行保护起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3、请求法院附带判令证监会删除证监办发(2013)111号文中申请非法期货认定需公安、工商、司法等公权力机构提出,容许自然人向证监局提出非法期货认定申请;4、诉讼费用由证监会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起诉人王云所诉事项属于信访事项,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人王云要求附带审查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因起诉人王云的其他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其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诉讼请求亦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本案起诉人王云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云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广会代理审判员  胡保峰代理审判员  王 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