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致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2015)庆法致判决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关玲,李亚涛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法致民初字第58号原告尹关玲,住址庆安县致富乡致富村。被告李亚涛。原告尹关玲与被告李亚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关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亚涛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关玲诉称,1995年6月我与被告未登记即同居生活,同居后生育一名女孩李心雨,1996年4月20日出生,学生。同居后感情尚好,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于2008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故诉到法院,要求抚养子女,被告每年给付子女抚育费4000.00元。我们同居期间无财产、无存款、无债权、无债务。被告李亚涛未出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6月未登记即同居生活,同居后生育一名女孩李心雨,1996年4月20日出生,学生。同居后感情尚好,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于2008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口复印件1份、庆安县致富乡双富村民委员会的介绍信1份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7年之久,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不尽抚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子女抚育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由于被告未到庭,故对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债权、债务等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庭宣判如下:原告尹关玲与被告李亚涛同居期间所生女孩李心雨由原告尹关玲抚养;自2015年9月起被告李亚涛每年给付子女抚育费4000.00元,至李心雨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彦龙代理审判员 张希文人民陪审员 刘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