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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峰民初字第0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采娥、张博宇等与万少博、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01353号原告李采娥。委托代理人陈飞鸿,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博宇。法定代理人张凯凯。委托代理人陈飞鸿,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少博。被告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采娥、张博宇与被告万少博、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采娥、张博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邱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