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侯春鸾与被告张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春鸾,张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768号原告:侯春鸾,女,汉族,1975年7月26日出生。被告:张有,男,汉族,1980年2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春鸾与被告张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春鸾撤回对被告张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侯春鸾负担。审判员 侯耀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