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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5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刘扬与苟治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刘扬,苟治强,蒲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649号原告陈刘扬,男,1991年6月15日生,汉族。被告苟治强,男,1991年9月9日生,汉族。被告蒲杰,男,1990年1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刘扬诉被告苟治强、蒲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刘扬撤回对被告苟治强、蒲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刘扬负担。审 判 长  王雁苗人民陪审员  王 俊人民陪审员  文晓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简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