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民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瑞英、张洪波等与王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英,张洪波,王全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运民初字第1524号原告刘瑞英。原告张洪波。委托代理人刘若菊,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全胜。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刘瑞英、张洪波与被告王全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截止到2015年8月17日被告王全胜欠二原告本息及服务费共计306000元,被告王全胜于2015年8月31日之前向二原告还款100000元,剩余本金加利息184000元及服务费22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还清。二、如果被告王全胜未能按约还款,被告需支付二原告违约金57500元。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376.5元,由被告王全胜承担以上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戚鹏志人民陪审员  吴立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