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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三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永登县明军建材有限公司与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登县明军建材有限公司,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541号原告永登县明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永登县。法定代表人缑军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东,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王清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永登县明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登县明军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登县明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95元,减半收取364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玉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