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吴显斌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显斌,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694号原告吴显斌,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王磊,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吴显斌与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显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显斌诉称,被告于2013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月利息6,000元,当时打了借条,一个月还清。被告借款后,至今没还款。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40,000元及从2013年5月15日至实际还款为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吴显斌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吴显斌举证情况如下:借条及收条,证明王磊向吴显斌借款4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利息等,收条证明王磊收到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承诺如不按期还款,每天罚金500元。王磊未答辩、未举证。通过对吴显斌提供的证据分析,本院认为:吴显斌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吴显斌与王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本院对吴显斌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效力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王磊于2013年5月15日向吴显斌借款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同日,王磊收到吴显斌借款40,000元。并承诺如不按期还款,每天罚金500元。本院认为:吴显斌提供的借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吴显斌已经向王磊支付借款,王磊未履行还款义务,该行为属违约行为,王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对吴显斌要求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吴显斌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给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吴显斌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借款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400元,由王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吴显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郎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凡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