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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州中立民上裁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潘高祥与胡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胡超,潘高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州中立民上裁字第00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高祥。上诉人胡超与被上诉人潘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在向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送达的(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胡超于2015年6月18日收到上述民事判决书后,于同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胡超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费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胡超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光临审判员  黄剑萍审判员  陈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