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执复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赵迎军对下级法院拘留决定复议的复议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5)豫法执复字第00076号申请复议人:赵迎军,住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系被执行人新乡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吴福生,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瑞祥,住河南省辉县市拍石头乡。申请复议人赵迎军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乡中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4)新中法执字第11-4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赵迎军的代理人认为,赵迎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没有消极行为,新乡中院对其拘留违法,请求撤销该拘留决定书。经审查,新乡中院在执行李化雪诉恒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恒信公司发出申报财产通知书,要求其如实申报该单位经营状况、财务报表、银行账户及资产清单等应申报事项,但其未按照法院要求如实申报。后经核查,其银行账户中存在多笔大额资金转入转出,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情形。赵迎军作为被执行人恒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有主要责任,新乡中院决定对其实施拘留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赵迎军复议请求,维持原拘留决定。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