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宋庆峰诉王亭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庆峰,王亭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宋庆峰,男,1975年1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王亭亭,女,1988年1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庆峰与被执行人王亭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车辆、房屋均被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城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东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