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赤峰众业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永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众业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永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483号申请人赤峰众业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范洪涛,经理。被申请人张永金,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赤峰众业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永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永金驾驶的车辆予以查封,保全金额5.3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众业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永金驾驶的无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二、对担保人张耕图名下的蒙D****2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措施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