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六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六初字第4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10月4日。委托代理人龙梦华,江西省奉新县海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杜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国强审 判 员 梁高峰人民陪审员 王小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