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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六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六初字第4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10月4日。委托代理人龙梦华,江西省奉新县海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杜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国强审 判 员  梁高峰人民陪审员  王小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