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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梁惠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惠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977号原告: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张方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胜刚,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果成,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梁惠惠,住址:广东省遂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惠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4元,由原告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炜邦人民陪审员  卢嘉乐人民陪审员  孟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绮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