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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高某某,男,1981年2月9日,汉族,现住乐亭县。被告:李某某,女,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李学福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晓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