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高某某,男,1981年2月9日,汉族,现住乐亭县。被告:李某某,女,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李学福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晓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