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豫民初字第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朱淼与王绍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淼,王绍科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豫民初字第0805号原告朱淼。法定代理人张晶。委托代理人倪宿宁,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绍科,1955年4月8日。委托代理人王昆鹏,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淼与被告王绍科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伦章人民陪审员 丁太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