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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豫民初字第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朱淼与王绍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淼,王绍科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豫民初字第0805号原告朱淼。法定代理人张晶。委托代理人倪宿宁,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绍科,1955年4月8日。委托代理人王昆鹏,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淼与被告王绍科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伦章人民陪审员  丁太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