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181号原告:郑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柯升福。被告: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肖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