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凤冈县人民医院与田茂维、王岚、付启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冈县人民医院,田茂维,王岚,付启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1339号原告凤冈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法定代表人侯志刚,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力,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茂维,女,汉族,1968年12月30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绥阳镇。第三人王岚,女,苗族,1985年4月12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第三人付启勇,男,土家族,1978年9月2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负责人张家骥,遵义中心支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原告凤冈县人民医院与被告田茂维和第三人王岚、付启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凤冈县人民医院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凤冈县人民医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冈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4元,减半收取1,347元,原告凤冈县人民医院自愿承担。审判员 吴宗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