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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甘长华与武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长花,武祥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790号原告甘长花。被告武祥。本院审理原告甘长花诉被告武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长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长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长花负担。审判员 马小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