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程龙与朱小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321号申请执行人:程龙,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朱小五,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第三人:魏霞,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一初字第016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朱小五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小五十日内履行完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小五与第三人魏霞属夫妻关系。现第三人魏霞在银行有存款,夫妻应对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魏霞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朱小五、第三人魏霞银行存款2356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