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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7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重庆威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远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威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远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311号原告:重庆威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部新城江岸东城中央3幢负2-3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5372-X。法定代表人:王达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小梅,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建林,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远洋,女,汉族,1953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威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远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威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蒲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