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监利执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湖北恒华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恒华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执字第0021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恒华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所地:监利县容城镇容城大道39号。法定代表人秦红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循智,男,汉族,住监利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天府中路25号。诉讼代表人唐华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湖北恒华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监利民初字第01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