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314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卢晓巧,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某,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马恒伟审 判 员 郭建胜人民陪审员 XX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金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