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少民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牟万青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牟万清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少民初字第00406号原告王某甲,女,199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委托代理人王雪梅,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某乙,男,194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牟万清,女,195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牟万清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黄诗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春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