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民初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松、陈开敏与李清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陈开敏,李清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1162号原告李松,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关庙镇。原告陈开敏,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张滩镇。被告李清远,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汉滨区石梯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陈开敏与被告李清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松,陈开敏于2015年8月1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松、陈开敏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是其二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陈开敏撤回对被告李清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整,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