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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郭某申请执行李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标的为12057元,2015年3月3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良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吕 繁审判员  盘利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文怡